沈帥青:版權修訂追落後 政府解釋有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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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5/12/08 08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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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為反對版權法修訂的遊行。

版權條例修訂草案,明闖立法會,一邊有港府力陳條例進步、要追上國際,另一邊卻遭斥並不符世界新潮流。國際的版權法趨勢,確與本港模式不同,港府就更要多解釋背後用意。

爭拗多年的版權條例修訂,即將送到立法會恢復二讀,可是,相關爭議有增無減,多個網民團體如鍵盤戰線等,既擔心日後網上自由會受限,例如在網上發表同人誌、翻唱會違法,且在網絡發動聯署抗議,截至昨日,簽名人數高達約18萬人。

即使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前日開腔,直指本港保障版權工作落後國際10多年,需追落後,但亦未見網民收貨,反而多番批評港府的修訂,不符國際新潮流,力促政府別「一意孤行」。

其實,現行的條例修訂是否如此不堪?實則未必,把戲仿、諷刺、評論時事等,新增納入豁免,加大保障這類二次創作,有文章亦指,條例未必那麼可怕。

但網民對政府現行修訂不收貨、群起反對,並非無因,如今國際的版權法發展趨勢,確與現行港府所推行的「公平處理」(Fair Dealing)原則不同,網民爭取的正是要跟從外地趨勢,推行開放式的「公平使用」(Fair Use)豁免原則。

按公平處理原則,本港現行會劃定二次創作的可豁免範圍,包括戲仿、諷刺、模仿的作品等,惟在這些用途範圍之外的作品,則有侵權危機,令人擔心翻唱、串流打機、改歌詞等的作品,或未得保障。

公平使用原則又是如何?最有名的例子,當屬執全球知識產權產品牛耳的美國,其沒有為二次創作作品訂定具體的版權豁免,主張由法庭衡量不同因素,例如是否作商業用途、採用原作品的程度及對其經濟影響等,按每宗個案情況判斷,任何可構成公平使用的行為,將不被視作侵權。

當地其中一宗有影響力的判決,就是有一隊饒舌組合2 Live Crew,把著名歌曲《Pretty Woman》的部分音樂,惡搞成一首諷刺女生的作品,且發行唱片,結果被原創人告上法庭,但最後法庭指只用了小部分原曲,即使有商業用途,仍裁定為公平使用。

縱使港府反對改採公平使用原則,認為會帶來更多爭議、訴訟風險,但近年亦有不少外地分析認為,公平使用原則的好處亦不少,主要是彈性較公平處理原則高,與之相比,更能適應網絡時代的發展,因到了未來,二次創作將有愈來愈多「花樣」,認為彈性處理較劃定具體豁免範圍為佳。

於是在近年,不少地方如南韓、新加坡、以色列等,皆相繼起用公平使用原則。

事實上,就連一些本來使用公平處理原則的地方,近年亦「心思思」,漸有改革之意,例如是澳洲,當地的聯邦機關法律改革委員會,在2013年撰寫報告,建議把制度從公平處理轉向公平使用原則,以更能適應網絡時代發展,只是最終建議沒有得到政府採納,司法部長認為沒有具體劃定豁免範圍,會對版權持有人不利為由,拒絕建議,亦在當地惹起爭議。

另一地方還有加拿大,同樣是採用公平處理原則,但到了2013年,當地政府決定改革,包括引入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」(User Generated Content),把符合非牟利、不嚴重影響版權持有人等條件的二次創作作品,皆可豁免,一下子大幅擴大受保障的範圍。然後又把公平處理豁免內容定義放寬,當地甚至有分析認為,政府是慢慢走向公平使用的方向。

當然,加拿大的新模式,實則亦不無爭議,例如港府曾指出,有關模式未必符合世界貿易組織《知識產權協議》的第一步檢測標準,即當中任何版權豁免必須僅限於特別個案的原則。

誠然,公平處理與公平使用哪個好,沒有絕對答案,正如澳洲政府最後亦沒有從公平處理,轉向採納公平使用原則,認為要平衡版權持有人的利益。

但當二次創作在網絡愈來愈盛行,網民對於要保障二次創作、擴闊創作自由的聲音也更大,港府要讓市民接受草案,就更要向公眾清楚解釋,公平處理為何更加適合本港?又或因何會有更多爭議及訴訟的風險?

更甚的是,公平使用被指更符合網絡時代,公平處理原則可如何應對互聯網發展,港府亦應多向市民解釋。雖然在立法會之內,外界預料政府有足夠票數通過草案,但若未能說服市民,讓民間爭議愈釀愈大,政治後果更大。

撰文 : 沈帥青